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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38
- 處分日期
- 2018/01/09
- 違規日期
- 2017/08/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進行採樣,採樣檢測結果水溫38.3℃(放流水標準水溫攝氏三十八度以下(適用於五月至九月),超過放流水標準0.3℃),化學需氧量為154mg/L(放流水標準1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1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5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3月9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瓦北村員鹿路一段三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瓦北村員鹿路一段38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