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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90009
- 處分日期
- 2022/09/21
- 違規日期
- 2022/04/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湖口廠(管制編號:J59B0378,地址:本縣湖口鄉光復北路9、11號)專責人員魏○○於111年1月31日離職(魏○○本人因111年1月29、30日為假日之故誤繕為111年1月28日),且原設置之代理人為陳○○及張○○各於110年7月9日及111年1月31日離職,雖貴公司於111年2月15日來函擬設置劉○○為代理人,惟劉○○非原設置之代理人,且於於111年3月31日離職後均無專責人員或代理人,貴公司湖口廠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應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湖南村光復北路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9、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