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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80012
- 處分日期
- 2022/08/23
- 違規日期
- 2020/10/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未依規定使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已於111年4月11日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報備洪世益君為停用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在案,故本案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8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村上村中山路二段三○○號、中正東路一三五號及一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村上村中山路二段三○○號、中正東路一三五號及一三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