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6-030016
- 處分日期
- 2017/03/21
- 違規日期
- 2016/12/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北斗鎮光復里復興路350號設廠,從事布疋印染整理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印染整理程序M04(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596-04號)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5年12月15日派員稽查,製程作業中,惟現場E007染色作業區設有染色機36台,與許可證核可內容不符(許可證所列染色機16台),另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及A002未裝設洗滌液流率記錄儀表,無法判定洗滌液流率操作範圍,屬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6年8月23日前改善完成,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光復里復興路三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光復里復興路三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