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3-010012
 
            
            
            
                
- 處分日期
 
                - 2024/01/08
 
            
            
                
- 違規日期
 
                - 2023/09/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92-00號),本局於112年9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製程運作,發現未依核定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違規事項如下:(一)A101選擇無觸媒還原(SNCR)設備查核時尿素(10%)注入設備未開啟,未於E101燃材鍋爐運作時注入尿素。(二)未依許可每日記錄原物料使用量(木屑)、防制設備操作參數等應記錄事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四十一路一七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四十一路一七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