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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70035
- 處分日期
- 2020/07/22
- 違規日期
- 2020/04/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埔鹽鄉好金路31-9號從事食品製造相關作業,惟該廠未取得水污染廢水貯留許可文件,逕將廠內製程廢水貯存於廠房後方之貯留槽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4月6日現場稽查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倘貴公司經各級環保機關查獲未依規定停工,本府除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外,另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三省村好金路三一之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好金路3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