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高雄市
  3. 協飛企業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協飛企業有限公司

文號
30-110-100001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10/01
違規日期
2021/08/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85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案係接獲民眾陳情案件,經查貴公司從事清潔劑分裝製造作業,其清洗空桶產生之廢水經收集至自設污水處理槽處理後排放至廠後方排出廠外流入曹公新圳,現場於廢水排放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樣品經檢測結果顯示其中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21.8mg/L(最大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化工業-清潔用品製造,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1項暨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案係接獲民眾陳情案件,經查貴公司從事清潔劑分裝製造作業,其清洗空桶產生之廢水經收集至自設污水處理槽處理後排放至廠後方排出廠外流入曹公新圳,現場於廢水排放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樣品經檢測結果顯示其中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21.8mg/L(最大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化工業-清潔用品製造,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1項暨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852000元整,位於本市鳥松區東山路27巷30之2號廠區產出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二七巷三○之二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二七巷三○之二號
統一編號
86900331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