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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40019
- 處分日期
- 2017/04/06
- 違規日期
- 2015/04/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豐分駐所於104年4月2日通報,會同本局至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6鄰218號稽查,查獲黃○○駕駛貴公司所有之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240-JD、車斗T2-55),載運黃色土方,車上攜有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惟查桃園市政府104年5月18日核准之證明文件,上揭車輛未依核准路線行駛,故未隨身持有載明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中興里嘉豐十一路一段一○○號一三樓之八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6鄰2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