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泂豊牧場

文號
30-107-010003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01/08
違規日期
2017/11/2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2,4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之(泂豊牧場)於106年11月28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化學需氧量(COD):8570mg/L(標準:600mg/L),懸浮固體(SS):3930mg/L(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24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埒內段一三一六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258-20號(埒內段1316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