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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文號
23-107-010002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1/08
違規日期
2017/11/1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從事「106年度鳳山區鳳甲公兒2及自治兒童遊戲場景觀改善工程」,有(1)防溢座阻隔廢水溢流之效果不佳、(2)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3)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4)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之缺失。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本局於106年11月15日稽查發現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規定實施,缺失記點22點,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五樓
違規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公園街與南和一路
統一編號
76250040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