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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10009
- 處分日期
- 2022/01/12
- 違規日期
- 2021/08/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服務中心於110年10月20日於「水污染源管制暨水質保護資訊管理系統」提報專責人員異動申請案,該申請案內容如下:設置廢(污)水專責人員賴○○、魏○○、洪○○;代理人林○○、陳○○。註銷廢(污)水專責人員江○○、陳○○、陳○○;代理人莊○○、莊○○。上述申請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於離職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局備查,前述江○○、陳○○、莊○○分別於110年10月1日、9月20日、8月22日離職,惟貴服務中心遲至同年10月20日向本局提出申請,已違反前述管理辦法規定事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南一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南一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