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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文號
23-106-100008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7/10/26
違規日期
2017/09/2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鈞府發包辦理「雲林溪水與綠計畫(第一期)」,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6年9月27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經查該工區物料堆置未採行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以致影響其效果、裸露地表其防制設施、工地出入口多處且未設置洗車台,以致部份出入口產生污染,致影響防制效果等查核缺失扣點共22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溪水與綠計畫(第一期))工區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