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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20016
- 處分日期
- 2023/02/03
- 違規日期
- 2022/09/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第一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同辦法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本局於111年9月19日派員至現場查核貴廠,發現專責人員辛○○已於110年7月1日退休,惟貴廠於111年7月27日始申請更換專責人員劉○○,且未於原專責人員異動後15日內先向本局報請核備由代理人代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及前開管理辦法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大湖里忠孝街一五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大湖里忠孝街一五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