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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9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違規日期
- 2017/06/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工廠)(地址: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台西南路212巷8號)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製程設備部分運作中,使用風速計檢測貴公司(工廠)氣罩風速,E004塗佈機氣罩(上吸式氣罩)風速為0.48m/s,E006塗佈機氣罩(上吸式氣罩)風速為0.4m/s,未符合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10月13日提出改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台西南路二一二巷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台西南路二一二巷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