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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00016
- 處分日期
- 2017/10/09
- 違規日期
- 2017/08/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六價鉻0.88 mg/L(放流水標準0.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並限期106年11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一○巷七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10巷7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