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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70019
- 處分日期
- 2019/07/31
- 違規日期
- 2018/07/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與許可不符未依規定紀錄電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請於108年8月31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檢具自107年7月24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紀錄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8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馬興村彰馬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馬興村彰馬街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