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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6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6/26
- 違規日期
- 2018/04/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基隆營業所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再利用機構(再利用種類:編號三、煤灰;批發零售業),登記場所僅限辦公室使用,且未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所無加工製造行為,本局於107年3月29日、107年4月19日至貴公司基隆營業所現場稽查下列違規事項:1.貴公司基隆營業所107年3月29日至107年4月19日共清運28筆,皆未依規定有將R-1106(燃煤飛灰)送至再利用機構收受端之相關申報記錄,業已分別違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裁罰:28*6,000=168,000元。2.查貴公司基隆營業所於105年9月起收購廢棄物R-1106(燃煤飛灰),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卻由前述事業端直接清運至未合格之再利用機構,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相關規定,本局於107年3月29日、107年4月19日各至貴公司基隆營業所稽查,爰依同法第52條分別按次裁罰:6,000*2=12,000元。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二○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2巷10弄13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