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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7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7/01
- 違規日期
- 2024/04/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使用廢塑膠(R-0201)、廢橡膠 (R0301)、廢木材(R-0701)、廢人造纖維(R-0801)及紡織殘料(R-0802)等再利用作業,領有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核准字號:N11206050003,有效期限:112年6月5日至117年6月5日及製程含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範之衍生燃料製造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897-00號,有效期限:112年11月15日至117年11月14日)。本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執行督察結果,貴公司製程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破碎機操作中,其設備無故障報備紀錄,現場袋式集塵器(A002)目視長期未使用,經貴公司會同人員表示已斷電無使用,惟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容進行操作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出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A002)防制設施操作紀錄之改善證明文件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二○九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二○九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4/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