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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5-120034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違規日期
- 2016/12/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台端(即維亨企業社)於大寮區邱厝段1118地號貯存廢棄物(廢潤滑油),未依相關規定申請設置貯存或轉運場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過昌街四四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邱厝坪段118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