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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00008
- 處分日期
- 2022/10/14
- 違規日期
- 2022/09/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柳營肉品廠屬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3,000CMD,設置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貴公司柳營肉品廠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朱oo(以下簡○○)○○已於111年7月31日離職,貴公司柳營肉品廠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書面函報本局備查,並設置代理人代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500元整,另本案於111年9月26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566)限期111年9月30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9月22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同辦法第24條第11款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二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士林里長榮路六段五○一號柳營肉品廠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