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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60007
- 處分日期
- 2021/06/25
- 違規日期
- 2021/03/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四路9號設廠,從事鋁合金屬陽極處理作業,領有其他金屬品處理加工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N1654-04),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3月18日派員執行督察結果,貴公司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編號:A001、A006及A007),督察時發現洗滌塔(A006)之洗滌液pH值4.34(操作許可證參數值pH6.00~11.00),且未依規定每日記錄洗滌塔(編號:A001、A006及A007)之洗滌液流率、經洗滌器後洗滌液pH值、每月氫氧化鈉加藥量及補水量、補水日期等資料,核有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事項進行操作及記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報M01製程洗滌塔(A001、A006及A007)之洗滌液流率、PH值、氫氧化納加藥量、補水量/補水日期之每日記錄(4月至8月)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9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四路九號、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四路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