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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120027
- 處分日期
- 2024/12/08
- 違規日期
- 2019/05/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停止營業,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即逕行受託廢棄物清除處理,且未依其主要成份特性設置貯存設施,致污染環境,貴公司又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提供於本市北X區玉X段11X2、11X3、11X4、11X5及11X6地號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經本局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犯同法第46條第1、4款規定之行政刑罰部分,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13年1月24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處罰金新臺幣45萬元。2.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刑事法律處罰之,爰本局不另裁處行政罰鍰,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貴公司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書主旨
- 限改條件: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段1122、1123、1124、1125及1126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