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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50004
- 處分日期
- 2022/05/06
- 違規日期
- 2022/01/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罰鍰金額
- NT$90,9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至110年12月24日改善完成,貴廠於110年12月17日申請限期改善展延,本局以環水字第1100144659號函同意展延至111年2月15日改善完成,貴廠於111年1月13日(本局收文日111年1月14日)檢具符合許可值檢驗報告函報改善完成報請查驗。本局於111年1月19日派員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T01-01廢水調勻池原廢水採樣複查送驗,檢驗結果T01-01廢水調勻池鎘檢驗值0.126mg/L(許可核准進出流限值0.03 mg/L)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未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未完成限期改善,按次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09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256)。限改日期:111年06月2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及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按次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四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四街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