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2-060012
- 處分日期
- 2023/06/12
- 違規日期
- 2023/04/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3.2 mg/L(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次查脫水機房左側下方有1地下貯槽使用中,係製程廢水暫存槽,其廢水流向與脫水機濾液併流至攔污柵,與許可登記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30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4月25日後的均可)暨辦理許可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之證明文件,經專責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美港村美港路一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美港村美港路一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