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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09-060022
- 處分日期
- 2020/06/30
- 違規日期
- 2020/06/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08年1月至3月、5月、8月、11月及109年5月每月均有申報收受廢塑膠(R-0201)之營運紀錄資料,惟未申報相關原料使用情形資料。經本局109年6月16日派員現場稽查發現前述收受之廢塑膠均為國外進口,已經破碎為塑膠粒後,以產品出口至柬埔寨作為生產窗簾之原料。惟查貴公司並未檢核塑膠粒此項產品之再利用用途,明顯與審查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另查108年1月、5月、11月、12月及109年2月至5月每月申報原料191799(綜合安定劑)之使用量均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最大使用量8.333(公噸/月);108年1月申報原料230238(石灰石)之使用量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最大使用量12.5(公噸/月);108年5月、12月及109年2月至5月每月申報原料180141(碳酸鈣)之使用量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最大使用量12.5(公噸/月)。綜上情節,未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請檢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與實際營運狀況,倘再有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之情形者,須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再經查獲違規情事,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二三六號一九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路19、2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