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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10006
- 處分日期
- 2019/01/07
- 違規日期
- 2018/11/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從事紙板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稽查,發現廠內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M03),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A101、A301)壓降許可範圍分別為50~150 mmH2O、200~2000 Pa,現場袋式集塵器壓降讀數分別為43 mmH2O、100 Pa,與操作許可證核准之操作條件不符,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四○三之三號附一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村工業一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