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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60015
- 處分日期
- 2020/06/16
- 違規日期
- 2020/05/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安利巷50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405-1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12日派員前往執行督察結果發現,酸鹼廢水於曝氣槽(T01-4)後有多一槽體(現場量測pH為12.66),且經處理後再排入調整槽(T01-9),惟查前述槽體並未登載於許可證(文件)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7月3日前提送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變更申請文件或恢復原許可證(文件)內容操作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未完成者,依法按次處罰。 (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9年07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安利巷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安利巷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