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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30014
- 處分日期
- 2021/03/22
- 違規日期
- 2020/03/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72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廠內作業製程反沖洗設施及廠內酸洗研磨區所產生之廢水,未依正常流程導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逕行經由廠內雨水溝渠繞流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22000元整,應於110年4月23日前,檢具已封閉酸洗研磨區排入廠內雨水道及排放反沖洗管線之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並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10年04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屬同法第73條第7款之情節重大行為,本府爰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永春村福德巷二八弄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永春村福德巷28弄7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