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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娥畜牧場

文號
41-111-030121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2/03/31
違規日期
2021/07/06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罰鍰金額
NT$1,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0年7月6日12時52分會同業者至該場(李佩娥畜牧場)查察,稽查時該場飼養約2000隻鴨隻,現場業者表示已進行溝渠工程,時程約兩周,另巡視該場周界溝渠,發現鴨毛散落,已有影響環境衛生。2.現場本局立即告發,依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污染溝渠,依法告發。3.可於文到七日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現場溝渠清除限於110年7月13日前清除完成。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13日。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元長鄉長北村元東路一之三二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元長鄉元東路1-32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