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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陽牧場

文號
30-114-050004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5/05/01
違規日期
2025/03/0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
罰鍰金額
NT$43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從事牛隻飼養,領有本局核發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核准放流水量9.1立方公尺/日,本局於114年3月8日派員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備正常運作中,終沉池水位未達放流水位,放流口仍有廢水排放,發現傳統厭氣池水位過低(活性污泥曝氣池水位高),經查傳統厭氣池(黑色塑膠桶)底部設有閥門控制廢水排放,廢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本局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67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2,60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2,210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命文到翌日全部停工,文到15日內出清所畜養之家畜禽,並依本局114年5月7日環稽字第1140055818函說明二辦理相關事項。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同法14條第1項及同法18條之1第1項規定,為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屬情節重大案件,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3條第1項、第2項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分期繳款中
事業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小腳腿段六四四地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小脚腿段644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