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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10020
- 處分日期
- 2019/11/28
- 違規日期
- 2019/03/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廢水處理設施之鉻系還原槽操作參數氧化還原電位值(ORP),現場監視面板顯示為349mv,現場第1次量測值為73mv,第2次量測值為65mv,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範圍(180-250mv)不符及廢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其產生及清運量無按次記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應於109年1月9日前,檢具自108年3月22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每次污泥產生及清運量之紀錄文件暨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山腳路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山腳路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