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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60033
- 處分日期
- 2019/06/21
- 違規日期
- 2019/01/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未符合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之設施及行為,違反水污法第20條規定情節如下:1、污泥貯存區下方地下貯槽與其馬達、及廢水進出流管線。2、烤漆製程區下方地下貯槽與其馬達、及廢水進出流管線。3、廠後牆外開放式塑膠貯桶與其廢水進出流管線。4、前處理區下方之脫脂水洗廢水及前處理清洗廢水收集槽。5、將部分廢酸液及脫脂清洗廢水貯存桶內廢水打入用水桶中混合。6、將鉻系原廢水經馬達抽送至2樓之廢液貯存桶,惟該廢液貯存桶於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所登載係為裝載經多次處理後水質已無法達回收標準之廢水。7、清洗鍍鎳槽時,會將鍍鎳原液以馬達抽送至用水桶區之廢液貯存桶暫存,未符合廢液貯存桶於水污染許可內容所登載之使用方式。8、污泥貯存區後上方之高處設有平台,平台上方設有4個6噸之塑膠貯存桶,惟除鎳系酸鹼系暫存桶在許可登載內容內,其餘3個貯存液鹼及薄酸液之貯存桶未登載於許可內容。9、106年2月起申報每月地下水用量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每日最大地下水用水量。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另涉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經本局令貴公司於文到日起全廠停工並廢止貯留許可證,無再限期辦理改善之必要。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神洲里大明路一九一巷三六、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神洲里大明路一九一巷三六、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