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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塑膠廠有限公司

文號
21-110-030008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03/16
違規日期
2021/02/26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罰鍰金額
NT$5,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96年4月出廠(第4期車)的430-*F號自用大貨車,110年1月25日檢測排煙不符合排放標準,是本局限期於110年3月5日前完成改善,該車輛於110年2月26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排煙檢測複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4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0m-1,且檢測結果高於原據以處罰濃度為1.2m-1,按同法第82條第3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種類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本局將依同法第79條暨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3月2日環署空字第1040014043號函釋(柴油車黑煙各期排放標準之新舊檢測方法污染度換算對照表),第4期車不透光率檢測結果超過標準(1.0m-1)但未超過標準1.5倍(2.1m-1)者,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並依法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義南路四二號一樓
違規地址
臺南市南區濱南路491號
統一編號
69411422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