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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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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20013
- 處分日期
- 2024/02/27
- 違規日期
- 2023/12/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D3201516)領有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174-02號),經本局112年12月13日派員進行微型感測器告警名單許可符合度稽查作業,是日貴公司M01製程正常運作中,經查現場發現其M01程序之鍍銅區(E014)許可證記載鍍銅槽為2槽,現場為3槽、鍍三元合金槽(E024) 記載為1槽,現場為2槽、另有發現現場新增一處人工酸洗區,故與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經本局於113年2月2日再派員至現場稽查確認貴公司於113年1月23日提出陳述意見中說明有關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之E024鍍三元合金之槽體數量為1槽、E014鍍銅區之鍍銅槽數量為2槽,與M01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之電鍍槽數量相符,此部分為陳述有理由。另查於原M01程序操作許可證之申請文書資料照片中之酸洗作業區(E010)為以人工酸洗作業方式為5塑膠桶槽,惟當日稽查發現酸洗作業區(E010)新增採用機械酸洗作業方式有2槽、人工酸洗作業方式為3桶槽,已與原申請資料不符,故本部分為無理由。是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上開缺失有稽查單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