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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2-110001
- 處分日期
- 2023/11/01
- 違規日期
- 2023/10/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
- 罰鍰金額
- NT$6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貴單位主辦「****區****系統**線**段******區段標工程(管制編號:F***F*****-1)」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合計記點26點: 1.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2.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記缺失4點。3.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理,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4.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缺失4點。5.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運輸車輛貨廂未具有防制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記缺失1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一二之一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三重區「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狀線北環段CF680C區段標工程」(管制編號:F111F29001-1)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