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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50023
- 處分日期
- 2017/05/23
- 違規日期
- 2017/05/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106年5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承租清除車輛停放地點(地址:本市大社區和平路一段151巷2號)勘查,並經貴公司106年5月15日派員至局說明,發現貴公司將鐵皮屋拆除所產生之廢鐵清運至上開地點進行堆置貯放,惟貴公司之清除許可證(證號: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135910200號)無准予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上開堆置貯放行為顯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崇明街一四九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