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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4-113-09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9/23
- 違規日期
- 2024/08/27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8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查核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業務,發現貴公司設置丙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潘○○已於113年3月29日離職,未依規定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時15日內,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且未完成規定級別以上之合格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異動時,應由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同條第2項:「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運作人應完成規定級別以上之合格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10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八一○、八一二號七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