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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沅企業社

文號
41-113-100006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10/16
違規日期
2024/09/12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罰鍰金額
NT$1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台端(即正沅企業社)以本市大園區橫山段湳子小段408、409等2筆地號土地申請都市土地容許作為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使用事業計畫,前經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22日府環廢字第1120259425號函同意在案,惟本局113年4月11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現場貯存廢紙容器(廢棄物代碼:R-0603),卻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逕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作業,故本局113年5月23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裁處,並限期113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二、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12日派員至現場複查,臺端仍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且現場貯存廢紙容器(廢棄物代碼:R-0603),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按次處分。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中興街二四號二樓
違規地址
桃園市大園區平安路339之1號
統一編號
26616332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