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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3-100006
- 處分日期
- 2024/10/16
- 違規日期
- 2024/09/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台端(即正沅企業社)以本市大園區橫山段湳子小段408、409等2筆地號土地申請都市土地容許作為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使用事業計畫,前經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22日府環廢字第1120259425號函同意在案,惟本局113年4月11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現場貯存廢紙容器(廢棄物代碼:R-0603),卻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逕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作業,故本局113年5月23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裁處,並限期113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二、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12日派員至現場複查,臺端仍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且現場貯存廢紙容器(廢棄物代碼:R-0603),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按次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中興街二四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平安路339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