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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07-10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0/03
- 違規日期
- 2016/10/03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市龍潭區中正路605號(本市龍潭區大湖段774、775及776等3筆地號)經本府查證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項目檢出濃度2,49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本府業於105年10月3日公告上開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原加得滿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府公告之污染行為人。經查原得滿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於95年10月16日併入貴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4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故貴公司依法仍負有土壤污染整治改善義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武嶺段○四六七之○○○○地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60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