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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3-114-030006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5/03/27
違規日期
2025/01/2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貴公司承攬之「綜合研究所葉片熱均壓製程及轉子校直試驗場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111F71006-1)有下列缺失事項達58點,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記缺失10點。2.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3.車行路徑: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4.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5.結構體: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6.粉塵逸散性操作: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設置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施,記缺失10點。7.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缺失10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二四二號
違規地址
新北市樹林區綜合研究所葉片熱均壓製程及轉子校直試驗場新建工程(F111F71006-1)
統一編號
03795904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