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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之星6社區

文號
30-111-060008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2/06/08
違規日期
2021/08/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該管委會所屬遠雄之星6社區(管制編號:B8906001)位於本市清水區港都路153號,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定義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之社區污水下水道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79-00號),屬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另依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略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代理期滿前15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經查該管委會所屬遠雄之星6社區原設置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及代理○○,因該管委會委託之原代操作廠商A公司於110年5月31日以五字第1100531001號函表示代操作契約已終止故申辦註銷設置,經本局110年6月4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57812號函同意備查核可在案,並限期該管委會應於110年8月30日前完成廢水專責人員設置。後該管委會雖於110年8月30日以遠6字第1100830001號函提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惟所附申請資料不齊,經本局於110年9月10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100096058號函退請補正後,該管委會續於111年4月22日採網路傳輸方式(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重新申請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本局於111年5月4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110044454號函同意設置,先予敘明。二、承上,經查該管委會111年4月22日重新申請設置已逾法令規範應完成設置期限110年8月30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三、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管委會於111年4月22日採網路傳輸方式(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申請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本局業於111年5月4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110044454號函同意設置,爰不再令限期改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清水區港都路一五三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清水區港都路一五三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