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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60004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違規日期
- 2017/05/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稽查當時貴公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製程旋轉式乾燥爐(E007)操作中,查貴公司雖取得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府授環空操證字第M1271-00號),惟查核時發現現場另新增設一水泥進料槽、攪拌機等製程污染源設備,且原許可證登載之空污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亦已拆除,顯然該製程已未能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以及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上述製程污染源及防制設備變動,均未另提送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及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第24條第2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新台幣10萬元整罰鍰,並限期於106年7月31日前依「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變更並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另查貴公司自105年起遭附近多位民眾陳情大量排放粒狀物及惡臭異味情事,且經本府進廠查核發現現場另逕自新增設污染源及拆除部分空污防制設備,顯見該製程已未能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以及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致經常大量排放粒狀物及惡臭異味情事發生,本府認定其核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節重大」之「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2項暨第82條規定,命貴公司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製程立即停工(業),倘貴公司於停工(業)期間仍逕行操作,必要時,本府得廢止操作許可證或令歇業。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1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南投市福興里南崗三路三○二號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南投市福興里南崗三路三○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