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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20006
- 處分日期
- 2024/02/19
- 違規日期
- 2023/11/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工廠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因離職,且未依規定執行代理、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完成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公司工廠前於112年12月15日以網路申請辦理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變更設置一案,經本府以112年12月19日府授環水字第1120512274號函核定在案,有關違規事項認定已完成改善,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三七號八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全興村濱海路51巷1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