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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080016
- 處分日期
- 2024/08/16
- 違規日期
- 2024/08/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查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證號:112桃園市廢甲處字第025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 條第1項:「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2.案經本局查貴事業113年7月12日(113)樺欣字第1130712號函及所附資料,貴事業甲級處理技術員林○○已於113年6月30日離職,貴事業於113年8月8日(113)樺欣字第1130808號函及所附資料,申請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高○○,貴事業未於3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並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