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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風畜牧場

文號
30-112-110007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3/11/09
違規日期
2023/08/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43,336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環境部南區督察大隊於112年8月2日派員督察時,發現貴畜牧場有以下違規情事:(一)貴畜牧場於場區東北方角落,自行設置一處廢水收集貯存設施(參考座標22.936766,120.451692),再以馬達抽取送回至原廢水池,貴畜牧場雖已取得廢水貯留許可,但未依登記事項運作,自行增設廢水收集貯存設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二)又前述自行增設廢水收集貯存設施處,及原廢水池旁(參考座標22.936009,120.451945)後方,2處均發現有疏漏廢(污)水至水體之虞,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3336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內門區菜公坑段四四五地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內門區菜公坑段445地號22.936196, 120.451470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