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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信雄畜牧場

文號
30-100-080006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1/08/08
違規日期
2011/05/3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7月29日。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6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埒內段五三三、五三四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埒內段五三三、五三四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