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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40031
- 處分日期
- 2021/04/27
- 違規日期
- 2021/01/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中廠)其他磷肥製造程序(M03)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52-02號),本局於110年1月12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前往查核,查核時現場防制設備洗滌器(A301)、離子化洗滌器(A305)流量分別為300 L/min及568.3 L/min,超出許可證核定洗滌液流率範圍(A301)500-1200 L/min及(A305) 880-1935 L/min容許差值10%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一、罰鍰新臺幣100,000元,並限期於110年5月28日前向本局提出操作許可異動申請或防制設備(A301、A305)洗滌液流率改善完成證明文件。
二、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限改日期:110年05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八八號六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南堤路二段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