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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10003
- 處分日期
- 2019/01/07
- 違規日期
- 2018/08/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8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總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總廠)飼料製造程序(M03)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344-02號),查核時現場製程運作中,查獲缺失如下:(一)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380)未依許可核定內容每日紀錄電流量。(二)106年度自來水用量為24,148.2公噸,水蒸氣產量為23,285.3公噸,均超出許可核定20,800公噸/年之10%容許限值。(三)依許可核定內容原污染源包裝機(E315)計有2台包裝機,廢氣經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316)處理後廠內逸散,惟現場為包裝機(E315、E456),廢氣分別由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383、A384)處理後廠內逸散,原防制設備(A316)已拆除。(四)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313、A317)許可核定電流分別為14~18A及10~14A,現場操作值分別為20A及22~23A,旋風分離器(A335、A346、A351、A367)核定電流分別為32~38A、5~10A、3~7A及15~55A,惟現場操作值分別為19~20A、50A、10A及90.2A,上述皆已超出核定範圍之10%容許限值。綜上,前揭情事皆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2月15日前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限改日期:108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暨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興安里沙田路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興安里沙田路四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