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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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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21
- 處分日期
- 2024/08/22
- 違規日期
- 2024/04/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0,216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22日派員稽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1,3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7.8倍、生化需氧量檢測值51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5.425倍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0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2.4倍,另查廢水調整池(T01-3)新增乙支未登載於許可證內之管線,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且場內回收水表未依規定正常運作(未過電),上述行為皆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0216元整,應於113年9月30日前檢具以下資料,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1.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113年4月22日後之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
2.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
3.回收水表恢復正常操作功能之改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5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二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芳草路文津段1385巷1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