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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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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80027
- 處分日期
- 2019/08/28
- 違規日期
- 2019/03/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8年3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發現貴事業房間數77間,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餐飲業、觀光飯店(旅館),惟貴事業營運中且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金區七賢二路一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金區七賢二路一六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